自然人无证经营未缴税被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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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温税稽 通 〔2023〕2号
林某某:330325********5412
事由:在我局对你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的检查中,发现你在乐清多点无证经营,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。现通知你在限期内缴纳少缴的税费。
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六条、第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九条,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57号)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6]183号),国务院《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》(国发[1986]50号)第二条、第三条和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〉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48号)的有关规定,浙江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》(浙政发[2006]31号)等文件规定。
通知内容: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向乐清市主管税务局(柳市税务分局、虹桥税务分局、北白象税务分局)申报缴纳以下税费(案件编号333030020210000211):共计2018年增值税117617.23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5880.86元、个人所得税 15682.29元、教育费附加3528.54元、地方教育附加2352.31元。并将申报缴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局。如你未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上述税费,则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”的偷税行为,我局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如对本通知不服,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、滞纳金,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。
税务机关(签章)
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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